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1 14:49  来源:本站  阅读: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促进其志愿者服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三条 基金会会志愿者分为长期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两类。长期志愿者是指为基金会提供服务累计达到20小时/年且愿为基金会长期服务的志愿者;临时志愿者是指为基金会专项活动提供短期服务的志愿者。

长期志愿者可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志愿者招募由志愿者服务管理部统一负责,社会各届人士可申请或各理事单位可以推荐。

第五条 短期志愿者的招募由项目部根据专项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由志愿者服务管理部进行筛选和登记。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可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活动服务相关的必要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获取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基金会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章志愿者的管理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志愿者组织地管理。

第九条 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志愿人员注册登记表》(后附工作简历),经审批通过后,基金会建档注册,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可成为长期志愿者,基金会可与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第十条 以集体形式为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基金会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证。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佩戴基金会志愿者证和团徽。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长期志愿者参加由基金会统一组织培训,短期志愿者由项目管理部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志愿者由秘书处管理,负责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服务内容、时间等。

第十三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会领导批准后由综合部办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交通和就餐补贴,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等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认证评选表彰制度等。基金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星级认证制度

星级认证制度由基金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具体认证工作,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可由基金会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三)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十 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志愿者管理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会领导审批后,交综合部办理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2023329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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