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1 17:01  来源:本站  阅读:

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完善和规范内部控制,强化内部财务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管理人员职责、资产管理、投资决策机制、财务审批权限、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控制依照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章程;

(二)内部控制约束基金会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控制涵盖基金会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职责、权限、决策、执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四)内部控制遵循符合实情、杜绝漏洞的原则,以合理的控制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文件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与授权批准控制。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职。

各级和各岗位管理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第五条 依照基金会章程,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负责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文件,并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执行监督,主持和责成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会计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基金会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资产进行监督。对违反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经济活动和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或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会计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完成税务、审计及上级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检查各类票据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三)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与监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

(四)树立风险意识,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及时进行报告,配合领导做好风险防控的监督。

第八条 出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和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不得越权、擅自和违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九条 出纳依据各项法规制度,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和规定:

(一)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负责每日盘点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妥善保管库存现金;

(三)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并登记使用台账;

(五)严格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日的支出

(六)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并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次日及时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七)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条 财务相关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基金会公章由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由项目管理部专人进行接收、登记,按程序认定价值后,交办公室专人管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对风险型投资严格控制。委托金融机构购买的低风险或保本型理财在不影响公益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授权理事长等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方案也应当报经理事会决策同意。投资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参与表决理事的意见和签名,并存入档案。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第五章 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下列审批权限执行:

(一)风险投资方案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由理事长签字执行;

(二)委托金融机构购买低风险或保本型理财方式,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购买;

(三)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基金会的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签字执行;

)年度费用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执行。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除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外,由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成效显著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会计数据随同工作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同时上报民政部审查备案和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经过第三方审计、上级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数据,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1811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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