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着重实际,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基金会试聘工作人员,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理事长审批后正式聘用;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基金会副秘书长、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聘任,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办公室是本基金会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试用、聘用、晋升、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人员试用和自愿离职按以下办理:
一、人员试用:
(一)录用人员由办公室通知办理试用手续,入职时间以办公室核准时间为最后依据,试用期为1-3个月。如表现突出,经秘书长批准可缩短试用时间。试用期满后合格者领取转正申请表,送交办公室办理转正手续;
(二)试用期表现不合格者,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期;
(三)试用人员报到时,必须向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3、员工登记表(如实填写);4、体检合格表(市级医院);5、一寸彩色登记照两张;6、其它必要文件。
(四)试用期满一经正式录用,即办理用工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其它手续。
二、自愿离职:
(一)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提出自愿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办公室;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须提前2个月通知秘书长。
(二)离开前,须做好移交工作,将领用的物品(文件、电脑、电话、办公用品等)退回。
(三)所有手续办完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离开。但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基金会的资源进行各种活动。对基金会造成恶劣影响者,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新聘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本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并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规使用基金会名义。不得损害基金会声誉;
(三)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办理私人事务或长时间打私人电话;
(四)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仪容、仪表整洁大方,严禁衣冠不整、奇装异服;
(五)应保持公共卫生,增强环保意识,保持个人办公区域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予以解聘、辞退:
1、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试用人员;
2、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责任事故;
3、不服从工作分配,无事可干的富裕人员;
4、多次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基金会良好形象的;
6、有吸毒行为的,立即辞退并移交相关部门。
离开前,须做好工作移交,将领用的物品(文件、电脑、电话、办公用品等)退回办公室;所有手续办完后由秘书长签字方可离开。但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基金会的资源进行各种活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恶劣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辞退人员从辞退之日起,即与基金会脱离任何关系。
第十四条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为了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升技能,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与本岗相关的国家专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初级给予100元/月补贴,中级200元/月补贴,高级300元/月补贴。多证书、多职称以所在岗位最高证书获得补贴,不予累计。自取得证书次月起开始享受。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20年12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