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捐赠事务的管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4.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5.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捐赠内容
慈善法规定范围内的慈善事业,包括扶贫济困、赈灾救助、助老扶孤等。
第四条捐赠方式
捐赠人可就捐赠款物的数量、用途等与基金会订立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款物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捐赠资金的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五条 捐赠管理
1.捐赠财产的使用须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2.基金会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管理,定期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捐赠人可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慈善捐赠活动;
4.捐赠人可通过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网站查询基金会收支情况及项目情况。
第六条捐赠人隐私保护
1.在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网站上的“爱心捐赠”公示栏上,公示爱心人士名单时,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将采用实名和“爱心人士”两种表达方式;
2.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3.在项目宣传时,披露捐赠人的个人信息时需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七条受助人隐私保护
1.在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网站上的公示项目时,需要用全名的,要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一般是采用姓加先生/女士或职业等;
2.受助人为未成年人的,在项目宣传时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影相等资料;
3.在项目宣传时,用到受助人的影像事先都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第八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会可以下列方式鸣谢:
1.在“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网站发布捐赠人名单及捐赠财产数额;
2.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基金会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3.根据捐赠人意愿,可将捐建的建筑物等设施以捐建者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
4.设立以捐资者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
5.为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十条本办法2019年1月1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