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1 14:48  来源:本站  阅读: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着重实际,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基金会试聘工作人员,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理事长审批后正式聘用;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基金会副秘书长、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聘任,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第七条综合部是本基金会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试用、聘用、晋升、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人员试用和自愿离职按以下办理:

一、人员试用:

一)录用人员由综合部通知办理试用手续,入职时间以综合部核准时间为最后依据,试用期为1-3个月。如表现突出,经秘书长批准可缩短试用时间。试用期满后合格者领取转正申请表,送交综合部办理转正手续;

(二)试用期表现不合格者,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期;

(三)试用人员报到时,必须向综合部送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3、员工登记表(如实填写);4、一寸彩色登记照;5、其它必要文件。

(四)试用期满一经正式录用,即办理用工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其它手续。

二、自愿离职:

(一)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提出自愿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综合部;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须提前2个月通知秘书长。

(二)离开前,须做好移交工作,将领用的物品(文件、电脑、电话、办公用品等)退回。

(三)所有手续办完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离开。但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基金会的资源进行各种活动。对基金会造成恶劣影响者,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新聘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本基金会章程及制度、岗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并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规使用基金会名义。不得损害基金会声誉;

(三)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办理私人事务或长时间打私人电话;

(四)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仪容、仪表整洁大方,严禁衣冠不整、奇装异服;

(五)应保持公共卫生,增强环保意识,保持个人办公区域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予以解聘、辞退:

1、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试用人员;

2、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责任事故;

3、不服从工作分配;

4、多次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基金会良好形象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立即辞退并移交相关部门。

    离开前,须做好工作移交工作,所有手续办完后由理事签字方可离开。但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基金会的资源进行各种活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恶劣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辞退人员从辞退之日起,即与基金会脱离任何关系。

第四章    

第十四条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和《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基金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专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依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为了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升技能,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与本岗相关的国家专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初级给予100元/月补贴,中级200元/月补贴,高级300元/月补贴。多证书、多职称以所在岗位最高证书获得补贴,不予累计。自取得证书次月起开始享受。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23329日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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