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部门组成及职责、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监管。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基金会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本基金会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第六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部门组成及职责
第七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内设财务负责人1名,会计由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出纳1名,财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依法理财、坚持原则,对基金会负责。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遵守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会财务进行全面具体管理。
(二)建立基金会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
(三)负责基金会财务考核和监督控制工作。
(四)制订财务工作长远规划,跟踪实施情况。
(五)负责财务部门岗位设置、人员调整工作。
(六)监督、检查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会计职责
(一)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三)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等,编制会计报表和基金会的报税相关工作。
第十条 出纳职责
(一)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办理基金会各项现金收支业务。
(二)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三)出纳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并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次日及时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年度活动支出及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及基金余额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年度预算。预算须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单体项目调整金额小于10万元的由秘书处工作会商议,经理事长审批;单体项目调整金额大于10万元小于50万元的由理事长办公会商议后决定;单体项目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理事会审议确定,调整后总支出预算金额应确保在当年所规定支出范围内。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九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捐赠项目应控制在直接用于受助人款项总额的10%以内,特殊情况需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付标准、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由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支出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理事会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四)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文件及基金会工资管理办法执行;工作人员福利参照《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参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所有费用支出和公务借款由理事长审批。基会金会捐赠金额50万以上的项目或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由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帐薄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并按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理事会反映。
第三十九条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三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