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1 17:27  来源:本站  阅读:

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妥善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一般只提供证书副本复印件。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年报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业务类、非业务类公文、合同约定书等一切正式文件,均加盖基金会行政印章。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保管基金会行政印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理事长批准同意,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

第十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一)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基金会理事长报告,同时基金会予以公告作废。

(二)印章管理人员对未经核准的公文或事项不得擅自用印。未造成损失者,警告一次;造成损失者,除负责赔偿损失外,基金会还将视其情况进行它项处理。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印章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用印,并进行用印登记。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81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