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差旅费报销原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成本和方便出差报销工作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任何出差都必须与本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出差申请人和批准人要本着节约资源和满足业务需要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出差。
第四条 基金会只承担和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合理的支出,超过规定限额和不合理的支出由本人自理。任何支出都要提供正规的发票。
第五条 对于客户或会议提供了免费住宿或交通,或借住亲友家等没有发生费用的,不得再提出相关款项内容的报销申请。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有成本意识,注意节省开支,尽量乘坐火车,共用旅馆房间,在机场和城市间乘坐机场班车或方便的公共交通工具,提前计划行程,预定优惠机票等。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对超过基金会标准,超过申请时限,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丢失原始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旅途中途停顿、逗留或私自改变出差路线等发生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出差中发生的费用,须经理事长审批。
第二章 出差报销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出差报销内容及标准。
1、交通工具。
需乘坐飞机的,普通工作人员只报销经济舱费用。乘坐火车时,普通工作人员只报销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费用。
2、住宿费标准。
省内外住宿标准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执行(详见附件)。出差人员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3、伙食费补助标准。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为省外和甘孜、阿坝、凉山地区补助标准为120元/人·天,其他地方为100元/人·天。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市内交通费标准。
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5、私车公用标准。
私车公用需理事长同意,发生的过路费如实报销,另按车的排量进行补贴,车辆排量2.0及以下,补贴1.20元/ Km;排量2.0以上,补贴1.50元/ Km。每次使用需记录起始公里数(文字或照片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出差报销要求。
出差人员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差旅费报销工作。
第十二条 报销流程。
报销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财务部门按审批签字结果支付款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1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