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电子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04 号)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使用的捐赠电子票据为四川省财政部监制的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通过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领、发放、开具、存储、传输、接收和核销,通过四川省互联网身份认证平台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全国或相关省级财政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真伪查验服务。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电子票据内部管理制度,由专人办理财政票据业务,并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办理人为向四川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申请办理四川省财政票据领用 时登记备案的人员,非备案人员不得办理。
第四条 申领电子捐赠票据时,应当通过系统向四川省财政厅提交财政票据领用申请,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后发放电子票据票号,电子票据票号具有唯一性。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六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开具捐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捐赠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捐赠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开具错误的,应当在系统中冲红后另行开具。
第八条 开具的捐赠电子票据,应当以微信、电子邮件、电子票据专用APP等方式将票据信息实时发送交款人,为交款人获取票据、查验真伪提供方便。
第九条 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十条 根据本基金会对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情况,如需核销财政捐赠电子票据,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川财规〔2021〕14 号)中的核销要求,对已使用票据的开票金额与实际收费金额核对一致后提出核销申请,提交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后系统自动核销。
第十一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2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