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1 15:09  来源:本站  阅读:


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变更章程、住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等;

(四)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重大的募捐、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七)重大涉外活动,包括接受境外捐赠、出国出境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和加入国际组织等;

(八)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基金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预算;

(十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

(十二)发生重大事故;

(十三)违法违规被查处;

(十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十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依据不同事项应分别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分别进行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资料按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报告内容一般如下:

(一)涉外事项:举办涉外活动的,应当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出访人员、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出国出境访问(参会)的,应按照外事部门政策规定提交相关境外活动安排等文件资料。涉及接受境外捐赠的,所报材料应当包括:境外组织或人员背景情况、捐赠财产情况、使用计划、拟签订的协议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一般应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资金情况、计划措施等;换届方案应包括:换届大会会议议程、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拟审议的重大事项材料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应含其必要性、业务范围、工作任务、资金来源及拟任负责人等

第六条 报告程序

(一)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需要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部门报批的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方案、登记事项、负责人变动、分支机构设立、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外活动、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涉及民族\宗教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等;报批事项应按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涉外活动、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涉及民族\宗教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应当提前30日向党建工作机构提交申请。

(三)需要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备的重大事项包括基金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预算、召开理事会会议、增补或调整理事\监事、按计划开展活动、重大投资活动、专项基金设立等;报备事项应当在完成后30天内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备。

(四)需要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即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重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被处罚、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等;即时报告事项的应第一时间按照要求和程序报告备案;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五)重大事项报告按要求填写《重大事报告表》,报批事项事先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可实施事项。

(六)开展重大活动应进行风险研判,建立重大风险台账,事先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签订《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七)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主动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制度自2023329日第二届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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