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高效,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总结评估、项目信息管理和项目监督。
第三条 项目及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作为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七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八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应及时将限定性捐赠情况通报各理事、监事。
第十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立项项目金额小于50万元的由秘书处工作会商议,经理事长批准后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立项项目金额大于50万元均需经理事会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人应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与完成情况。一年期以上的项目,项目责任人应以3-6个月为单位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期的项目,应视情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视情另行约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益项目预算报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须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凭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和基金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总结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项目总结,即时结项并向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项目责任人应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由基金会依据实际情况检查验收,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时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验收中发现项目成员(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失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以利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八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实行统一编号,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即一个项目立一份档案来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整理完善交秘书长审核后按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签定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财务部门和项目档案存档一份。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完整为基金会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项目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决算和项目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29日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